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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盲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13 17:16:24  |  来源:  |  作者: 未知 |  阅读:

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和盲审工作,提高广大导师及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在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和双盲审,凡未通过的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论文被认定为论文作假的,我校将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予以纠正、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比文献排除本人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应成果。

第二章  检测安排

第四条 学术不端检测采取初检、复检、学校抽检以及学位授予后抽检。初检、复检、学校抽检三个步骤由我校负责,学位授予后抽检以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为主。初检及抽检免费,复检按统一要求收费。

初检:按照我校学位论文答辩日程安排,各学院收齐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检测申请后集中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进行检测。

复检:初检未通过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之后,可申请复检一次。

初检或复检通过的研究生,即可按导师和学院要求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及准备盲审的相关工作。复检未通过者,需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为一年。

学校抽检: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处从各学科专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须为单个WORD或PDF文件。

第六条 供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由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处不接受指导教师或研究生个人上传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检测结果由研究生处集中反馈给各学院。

第七条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须在学位论文答辩截止前一周提交。

第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者,视为放弃检测。

第九条 学位授予后上级部门抽检及其对结果的处理

学位授予后学位论文在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等上级部门的抽检评价出现“不合格”等级,将对相关学位论文作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停招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遴选;对相关学位点采取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者,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偏高;

(二)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释;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就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视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程度对当事人分别做出论文修改、延期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检测通过的认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30%

检测未通过的认定:学位论文连续引用他人成果300字且不加注释的;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30%、不超过50%的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取消下列人员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申请资格:

(一)初检的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50%,经查实存在全文抄袭且情节严重者;

(二)经初检或复检后查实,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核心部分及创新点部分明显抄袭他人成果者。

第四章  盲审安排及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盲审安排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送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匿名评阅。

(二)专家评阅意见分A、B、C、D四档。A为优秀(90-100分),同意答辩;B为良好(75-89分),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后答辩;C为合格(60-74分),较大或重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达到B档以上后方可参加答辩;D为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第十五条 盲审结果的处理

(一)评阅意见全部为“B”及以上的,若评阅专家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可直接参加答辩;若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需要参照评阅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参加答辩;

(二)评阅意见中有“C”,但其余意见不含“D”的,需要参照评阅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或重大的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研究生处,修改完毕后再次送原评阅专家,评阅意见均达到“B”及以上的,按照第1条要求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仍含“C”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三)评阅意见中有“D”,其余意见为“C”或者“D”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四)评阅意见中有“D”,其余意见为“A”或者“B”的,仍按第3条要求处理。若明显因为评阅专家的不认真负责或者学术争议导致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程序如下:申请人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培养学院分管负责人。培养学院组织相关专业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通过且时间允许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学位论文组织复审,另送一位或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复审评阅意见均为“B”以上的,按照第1条要求修改后方可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盲审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盲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阅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阅工作。

第十七条 对检测和盲审的处理有异议的人员和学院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或者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处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信院研字[2016]2号)和《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评阅管理办法(试行)》(信院研字[2016]4号)同时废止。